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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策落实《水文条例》
推进基层水文发展
(邢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在2007年4月25日的出台,全国水文系统从上到下掀起了学习、宣传《水文条例》的热潮。作为中国水文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水文条例》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务院和水利部对水文工作的高度重视,它更凝聚了几代水文人的心血与智慧。如果我们不学好、用好、落实好,《水文条例》的出台就失去了意义。
我想,要把《水文条例》学习好,真正搞清楚这个条例到底说的是什么?规定了什么?要我们怎么做?做些什么?首先第一件事就是把它搞懂。比如,《水文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这一条明确了水文事业的公益性质,指出了水文建设发展的方向,使我们水文职工对未来充满了无穷的信心。不过,如何确保地方政府在经费上对水文事业的支持,这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的困难和阻力,但是只要我们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和沟通、经常主动地汇报水文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相信一定能取得地方领导的信任和支持。这样就能逐渐摆脱过去水文经费不足的困境。再比如,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这一条明确界定了水文监测环境禁止从事的活动;加强了对水文测站的保护力度。这将进一步杜绝过去水文设施经常遭到破坏的状况。还有,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我们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强化了基层水文从业人员的责任,尤其将错报、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以及丢失、毁坏、伪造水文资料等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这就改变了以前把此类问题按错误处理的方式、而现在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水文条例》规范了水文工作,加强了水文管理。因此学习《条例》是当前测站工作的重点。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起地方政府及全社会的关注。当然,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并不是仅在嘴上喊口号、在墙上贴贴标语就OK了,我相信,把《水文条例》真正的落到实处,作为基层水文测站,这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正如鄂竟平副部长所讲的,只有增强法治意识、强化责任意识、筑牢发展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守法意识,才能保证《水文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要进一步发扬"敬业、进取、求是、奉献"的水文人精神,抓住有利时机,确保《水文条例》有力实施。
"水文是江河的耳目、是水利的尖兵",这是我刚刚接触水文时看到的第一句话,这句话形成了我对于"水文"最初的感性认识。十多年的水文生活,我亲身体会到水文耳目的重要、水文尖兵的可爱,她孕育了我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造就了我为之奋斗终生的理想。同时,我也亲眼看到了水文工作在社会中从默默无闻到今天的人人皆知。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实施,终于见证了水文事业的蓬勃发展,也体现了水文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所起的作用。作为一个水文职工,我永远相信自己正在经历一项崇高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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