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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水文条例》有感 (何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于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496号)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几代水文人共同努力的结晶,是水文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水文法规建设取得的重大突破,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又一空白。《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我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极大地提高了水文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为水文事业的蓬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行业的管理职能,水文工作者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管理职能主要是资质的审批,资料的审核汇编,资料的管理,资料的审定和预报的发布。这些职能是水文过去一直从事的工作,现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第一项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装备升级更新,提高技术水平,以过硬的技术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水文测站大都与河流为伴,远离都市,从而造成了社会对水文工作认知度的不足,出现测站水文观测设施屡遭破坏、测验区得不到应有保护的局面。因此我们在学习之余,应该抓住这次《条例》颁布的时机在当地大力宣传水文工作,使当地群众了解水文工作的内容、意义。 《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水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构筑了新的发展平台。我们作为十堰水文水质工作者,应该抓住南水北调的大好机遇,作好中线水源地丹江水库的水质测报工作。我应继续发扬“团结、求实、奉献、进取”的水文人精神,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用优异的工作成果为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公众服务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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