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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水文条例》心得体会 (张雁冰)作为一名水文业务工作者,我热烈拥护《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它使我们的水文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发展有了法律保障。 通过对《水文条例》学习,并结合我现从事的水资源评价及水环境监测工作,体会如下: 一、《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规划、水文专业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实施单位和水文站网管理职责。水文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因此,确定水文专业规划的内容及审批手续,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水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二、《水文条例》强化了水文机构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维护了用水安全。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保障饮水安全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重点,这也充分要求我们水文部门水质监测中心,在现有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监测评价工作,而且《水文条例》中还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文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时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资料的特点,加强对水文资料的管理与使用。水文资料是国家巨资投入的产出,在全省有必要建立水文数据库,以有效服务于全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管理和使用水文资料,是水文工作的主要内容。由于目前水文行业的管理职能不够明确,水文资料观测、整理和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影响了水文资料的权威性和对水资源的科学管理。为此,为了保证水文资料的权威性,加强对水文资料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我局应对水文资料实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储存等管理制度。由省水文机构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工作,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水文条例》强调依法加强水资源监测环境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水文工作秩序。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立体工作区域。随着近年来交通、电力、城镇建设等部门的发展,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使水文工作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为了加强对水文基础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水文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水文条例》规定了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而且在水文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观测场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应当征得水文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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