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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水文条例》有感 (计耀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于2007年4 月25日(国务院令496号)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水文条例》颁布实施,是几代水文人共同努力的结晶,是水文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水文法规建设取得的重大突破,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又一空白。《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我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极大地提高了水文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为水文事业的蓬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水文条例》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水文更好地为水利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于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水文测站大都与河流为伴,远离都市,从而造成了社会对水文工作认知度的不足,出现测站水文观测设施屡遭破坏、测验区内任意挖沙或种植高杆作物而得不到应有保护的局面。因此我们在学习之余,应该抓住这次《条例》颁布的时机在当地大力宣传水文工作,使当地群众了解水文工作的内容、意义。 《中国水文条例》颁布实施,使水文行业的权益得到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对其它部门从事水文业务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水文工作自身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错报、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擅自转让、转借及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水文从业人员的责任比原来更重了,原来有些问题只是按错误处理,现在依照《水文条例》就有可能上升到犯罪。所以,我们要以《水文条例》的内在要求规范自身的行为,增强行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水文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水文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本领。 《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水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构筑了新的发展平台。欣慰之余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作为一名水文工作者所面临的挑战。在瞬息万变的当今社会,水文也进入了信息化、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我们要立足本职岗位,练就一身过硬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不断地学习新的理论、新的知识、新的技术才能跟上水文发展的步伐。此次的《水文条例》对我们的工作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我们要严守水文职业道德,继续发扬“团结、求实、奉献、进取”的水文人精神,确保测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用优异的工作成果为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公众服务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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