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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水文条例》心得 (卢向飞)《中华人们共和国水文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特为水文事业而定制的条例,体现了国家对水文事业的关心。 《条例》强调了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的公益事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肯定了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本《条例》从水文站网的规划与建设、水文活动的监测与预报、水文资料的回交保管和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几个方面都作了明文规定和阐述。是对水文工作质的提升做更进一步的要求,对水文事业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法制依据,使水文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法可依。 《条例》最后的法律责任更是对水文工作者的严格要求。由于水文工作担负着国家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着水文工作的重要性,不得出现任何的差错要及时、准确。以前我们只是用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来要求自己的工作,现在《条例》的出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可更高的要求,工作中的任何一个错误可能就要担负法律责任。这就要我们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我们要用好《条例》的出台和施行这样一个好机遇,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水文,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水文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结合《条例》更好的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明天的水文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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